20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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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须知

定 座
  旅客在定妥座位后,凭该定妥座位的客票乘机,已经定妥座位的旅客在承运人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购买客票,承运人对所定座位在规定或预先约定的时限内应予保留。

购 票
  旅客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身份证件,并填写《旅客定座单》。购买儿童票、婴儿票、应提供儿童、婴儿了生年月的有效证明。重病旅客购票,应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经承运人同意后方可购票。

座位再主证实
  旅客持有定妥座位的联程或来回程客票,如在该联程或同程地点停留72小时以上,须在联程或回程航班离站前两天中午12战火炎以前,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否刚原座位不予保留。如旅客到达联程或回程地点的时间离航班离站时间不超过72小时,则不需办理座位再证实手续。

客 票
  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所列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不得涂改,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有效客票,包括乘机航段的乘机联和全部未使用并保留在客票上的其他乘机联和旅客联,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客票即为无效。

客票有效期
  客票自旅行开始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如果客票全部未使用,则以填开客票之日起,一年内运输有效。有效期的计算,从旅行开始或填开客票之日的次零时起至有效期满之日的次日零时为止。

婴儿票
  年龄满二周岁但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按适用成人票价的50%购买儿童票,提供座位。年龄不满二周岁的婴儿按适用成人票价的10%购买婴儿票,不提供座位;每一成人旅客携带婴儿超过一名时,超过的人数应购儿童票。

客票价
   客票价指旅客由出发地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航空运输价格。

客票遗失
  旅客遗失客票,应以书面形式向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申请挂失。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客票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定期客票的遗失,旅客应在所乘航班规定离站时间一小时前向承运人提供证明后,承运人可以补发原定航班的新客票。补开的客票不能办理退票。 不定期客票的遗失,旅客应及时向原购票的售票地点提供证明后申请挂失,经查证客票未被冒用、冒退,待客票有效期满后的30天内,办理退款手续。

乘 机
  旅客应当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限内到达机场,凭客票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按时办理客票查验、托运行李,领取登机牌等乘机手续。

退 票
  旅客要求退票,应凭客票或客票未使用部分的"乘机联"和"旅客联",并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在出票地、航班始发地、终止旅行地的承运人或其销售代理人售票处办理。 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是以内、2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2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

误 机
  误机指旅客未按规定时间办妥乘机手续或因旅行证件不符合规定而未能乘机 。旅客如发生误机,应到乘机机场或原购票地点办理必乘航班、退票手续。

健 康
  患有重病的旅客购票,需持有医疗单位出具的适于乘机的证明。

行 李
  指旅客在旅行中为了穿着、使用、舒适或方便的需要而携带的物品和其他个人财物。

随身携带物品
  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星小件物品,其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为限,体积均不得超过20×40×55cm。持头等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随带2件物品,持公务舱或经济舱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随身携带1件物品。

免费行李额
  持成人或儿童票的头等舱旅客为40公斤,公务舱旅客为30公斤,经济舱旅客为20-公斤,持婴儿票的旅客无免费行李额。 构成同国际运输的国内航段,每位旅客的免费行李额按适用的国际航线免费行李额计算。 旅客应对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费,逾重行李费率以每公斤按经济舱票价的1.5%计算,余额以元为单位。

不准作为行李运输的物品
  旅客不得携带管制刀具乘机。旅客不得在交运行李或随带物品内夹带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易燃、易爆、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可聚合物质、磁性物质、以及具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

不准在交运行李内夹带的物品
  旅客不得将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袋、证券、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对托运行李内夹带上述物品的遗失或损坏按一般托运行李承担赔偿责任。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具有民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夹入行李内托运。承运人在收行李前或在运输过程中发现上述物品,承运人可以拒绝随时终止运输。

行李包装
  托运行李必须包装完善、锁扣完好、捆扎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压力,能够在正常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装卸和运输,并符合下列条件,否则,承运人可以拒绝收运: (一) 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须加锁; (二) 两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为一件; (三) 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 (四) 竹篮、网兜、草绳、草袋等不能作为行李的外包装物; (五) 行李上应写明旅客的姓名、详细地址、电话号码。

行李赔偿
  旅客的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赔偿金额每公斤不超过人民币50元。如行李的价值每公斤低于50元是,按实际价值赔偿。旅客丢失行李的重量按实际托运行李的重量计算,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行李额赔偿。

行李声明价值
  旅客的托运行李,每公斤价值超过人民币50元时,可办理行李的声明价值。托运行李的声明价值不能超晕行李本身的实际价值。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如此件行李发生丢失,应按声明的价值赔偿,声明价值附加费不退。行李的声明价值高于实际价值时,应按实际价值赔偿。

安全检查
  乘机前,旅客及其行李必须经过安全检查。

航班不正常时承运人的责任
  由于机务维护、航班调配、商务、机组等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负责向旅客提供膳宿服务。由于天气、突发事件、空中交通管制、安检以及旅客等非承运人原因,造成航班在始发地延误或取消,承运人应协助旅客安排餐食和住宿,费用可由旅客自理。

承运人赔偿责任
  承运人对每一位旅客身体伤害的最高赔偿限额,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人身自愿保险
  旅客可以自行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国内航空运输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此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承担的赔偿限制。

关于高档商品运输的规定
  自行车、摩托车、缝纫机、14寸以上电视机、录相机、组合音响、复印机、电冰箱、洗衣机、电器原件、机器零件、各种仪器、仪表、服装等普通货物不计在免费行李额内,均按货物办理托运手续,如有特殊情况或来不及办理货物手续的,承运人可视情况按逾重行李计算。对上述物品不投保运输险的,一律不予收运,收运时要把好上述物品的包装、交接关、装卸制度杜绝丢失、破损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