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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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提货须知

通知和交付
  货物运至到达站后,除另有约定外,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用电话或提货通知单通知货运单上所列的收货人。 收货人凭提货通知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身份证提货。
  如承运人或其代理要求出具单位介绍信或其它有效证明时,收货人应予提供。
  收货人提取货物时,若对货物外包装状态和重量有异议,应当场提出查验或重新过磅核对,否则,视为完好交付。
  收货人提取国际货物时,应在提货前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办妥海关、检疫等项手续,并付清有关费用(如到付运费)。

保管期限与保管费

  自发出提货通知的次日起,货物免费保管三天,逾期提取,机场货运部门按规定核收保管费。
  收费标准:每日每10公斤收取保管费2.00元。不满一天按一天计算,重量不足10公斤按10公斤计算。

无法交付货物及其处理
  货物自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又未收到托运人的处理意见时,按无法交付货物处理。
  国内货物由机场货运部门按有关货物运输规定处理。
  国际货物由机场货运部门移交海关处理。